净化程序
土壤污染的申报
土壤污染报告(土壤环境保护法第11条第1项)
如符合下面中的任意一条时,应立即向管辖的特别自治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长申报。
- ① 土壤污染物在生产、运输、存储、使用或加工过程中,让土壤污染物泄漏或流出的情况
- ② 拥有、占有或运营土壤污染管理目标设施的人,发现其所拥有、占有或运营的特定土壤污染管理目标设施所在地或其周边地区的土壤受到污染的事实
- ③ 土地所有者或占有人发现其拥有或占有的土地受到污染的事实
未申报土壤污染罚款
- ① 如果未申报泄漏或泄漏土壤污染物的事实,将面临1年以下的监禁或1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果发现土地受到污染而未报告,则将处以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② 如果清理责任人未履行土壤精密调查命令,将处以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土壤污染调查机构故意或严重失误地执行土壤精密调查,将面临1年以下的监禁或1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定土壤污染管理对象设施
指那些存在明显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管理对象设施(安装用于制造、储存、处理土壤污染物质的存储设施,总容量2万升或以上)。
- ① 有毒物质制造和储存设施
- ② 作为油制造和储存设施,总容量为2万升或以上的设施
特定土壤污染管理目标设施土壤污染检查周期
특정토양오염물질 검사항목
净化责任者
净化责任者
负责土壤污染的调查和清理的人被称为净化负责人,包括以下公司或个人:
- ① 因土壤污染物的泄漏、流出、投放、投弃或其他行为导致土壤污染的人
- ② 土壤污染发生时,拥有、占有或经营导致土壤污染的特定土壤污染管理目标设施的所有人、占有人或经营者
- ③ 因合并、继承或其他原因继承了第1项和第2项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和义务的人
- ④ 拥有或目前拥有或占有发生土壤污染的土地的人
执行土壤精密调查
土壤精密调查
根据土壤环境保护法,如果土壤受到污染或可能受到污染,国家要求有责任的一方进行调查,以确定污染程度和污染程度。这被称为土壤精密调查。
土壤精密调查目标区域
- ① 根据土壤污染报告(发现土壤污染物泄漏、流出和发现土壤污染的情况)的污染调查结果,超过担忧标准的区域
- ② 特定土壤污染管理目标设施的土壤污染度检查结果超过担忧标准的区域
- ③ 土壤有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在交易时,进行的土壤环境评估结果超过担忧标准的区域(需要进行土壤污染报告)
- ④ 常规测量(土壤测量网)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超过担忧标准的区域 *净化负责人存在时适用
土壤精密调查目标区域
- - 净化负责人在接到地方自治体(市、郡、区)的土壤精密调查命令后,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向地方政府提交结果。如果因土地面积过大,或由于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调查的不可抗拒原因,可以在6个月的范围内限制为1次, 延长履行期限。
- - 进行土壤精密调查的地点被称为土壤污染调查机构。您可以在土壤地下水信息系统(https://sgis.nier.go.kr)中查看土壤污染调查机构。
土壤精密调查如何进行?
- - 土壤污染调查机构按照《关于土壤精密调查详细方法的规定》进行基础调查 →概况调查 → 详细调查的三个阶段进行土壤污染调查。
土壤精密调查现场作业模拟
土壤精密调查3D模拟图
土壤污染基准
土壤污染标准(土壤环境保护法执行规则附表3, 7)
污染土壤的净化
污染土壤的净化(土壤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3款,【2023年1月14日实施】)
- ① 污染土壤应根据总统令规定的净化标准和净化方法进行净化。
- ② 污染土壤应委托土壤净化公司(根据第3项规定,指委托进行污染土壤运出和净化的土壤净化公司,指已注册用于运入和净化污染土壤的设施)进行净化。但是,根据总统令规定的种类和规模,如有机溶剂类导致的污染土壤等,净化负责人可以直接进行净化。
- ③ 在对污染土壤进行净化时,应在污染发生的地点进行净化。然而,由于环境法令规定的不可避免的原因,如土地狭小等,难以在该地点净化污染土壤的情况下,土壤净化公司可以根据环境法规定,将污染土壤运出并进行净化。
- ④ 准备根据第3项规定将污染土壤运出并进行净化的人,应根据环境法规定,向负责区域的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书 市长、郡守、区长提交污染土壤运出净化计划 环,并接收适当通知。即使根据第5项接收了适当通知,要修改污染土壤运出净化计划中 境法规定的重要事项也同样如此。
-
⑤ 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区长应在根据第4项提交的污染土壤运出净化计划书的各项事项进行审查后,通知提交了污染土壤运出净化计划书的人是否适当。
- 1. 根据第3项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运出进行净化的污染土壤
- 2. 污染土壤的运出和净化计划是否适当
- ⑥ 根据第5项接收适当通知的人在每次运出、运输、净化或使用污染土壤时都必须将土壤接收交接书输入到根据第9项规定的污染土壤信息系统中。
-
⑦ 进行净化的人不得进行以下行为:
- 1. 将其他土壤混合到污染土壤中以降低污染浓度的行为
- 2. 根据第3项规定,运出并进行净化的污染土壤超过注册设施容量保管污染土壤的行为
- ⑧ 根据第6项编写土壤接收交接书的方法、时间以及所需的其他事项由环境法规定。
- ⑨ 环境部长应建立并运行污染土壤信息系统,以对污染土壤的运出、运输、净化或使用过程进行计算机处理。
净化验证
土壤净化的验证(土壤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6款,【2023年1月14日实施】)
- ① 净化负责人在委托土壤净化公司对污染土壤进行净化时,应按照第23条第2款第2项规定,委托经指定的土壤污染调查机关进行净化过程和净化完成的验证。然而,如果土壤净化调查的结果是污染土壤规模较小或污染浓度较低,等等,符合总统令规定的规模和类型的情况下,可以省略对净化过程的验证。
- ② 净化负责人在根据第1项的规定委托土壤污染调查机关对污染土壤的净化过程和净化完成进行验证时,应根据环境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编写污染土壤净化计划,并提交给负责区域的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区长。提交计划后,如有必要修改环境法规定的事项,也同样如此。
- ③ 土壤相关专业机构在进行第1项规定的验证时,如果接收了净化负责人的验证费,可以收取验证费。在这种情况下,验证费的计算标准由环境法规定。
- ④ 根据第1项规定的验证程序、内容和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的事项由环境法规定。
- ⑤ 土壤净化业者根据第1项规定接受验证的情况下,不得在土壤验证机构完成验证之前运出污染土壤。